公示时间:2023年9月11日~2023年10月12日(20个工作日)
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:
公众意见反馈:
自公示起五日内公众可通过网站提交,电话、传真、向指定地址发送信函、面谈等方式向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(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)。
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,请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,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。
本项目验收报告和专家意见如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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